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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换发清真食品标志牌程序 

办理时限:各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核发清真食品标志牌。

 

申办资格:凡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

 

办理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和新民宗发 [2008]37号《关于做好清真食品标志牌发放工作的通知》。

 

办理程序:

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
( 2)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3)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二、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领: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拟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区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
(二)换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原由当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发清真食品标志牌,并已准许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