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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克拉玛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需要,支持本辖区内广大职工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贷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以抵偿贷款本息余额。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受托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本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本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离退休;
  3、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具有合法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5、 同意将所购住房抵押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 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7、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克拉玛依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见附表),由贷款人进行审查及必要的调查。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有:
  1、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 由借款人所在单位开出的偿还能力证明材料;
  3、 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 借款人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证明;
  5、 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6、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做出正式答复。
  第九条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委托受托行办理有关贷款发放手续,如与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住房抵押登记等,然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受托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人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80%,但不得超过夫妻双方在工作年限内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之和的两倍;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的抵押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而且借款人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按照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确定。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五条 贷款委托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六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在抵押期届满之前,借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七条 抵押期内,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十八条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额=
           I(1+I)T
         A×—————
           (1+I)T-1
    
  其中:A:贷款本金
  T:贷款期限
  I:贷款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每月归还的贷款本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托行从借款人银行卡中扣划,或自行在本单位发放工资后七日内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余额,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将按合同规定计收罚息。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定相应变更协议。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或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否则,贷款人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有权将借款人的住房折价、拍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贷款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原借款人所购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返还给借款人。
            第八章  违约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房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4、借款人擅自改变用途,挪用贷款的;
  5、违反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及时协调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