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尔禾区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乌政规〔2023〕1号
乌尔禾镇人民政府,柳树街街道办事处,百口泉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乌尔禾区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日
乌尔禾区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法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机关单位及驻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区属机关单位、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五条 区属机关单位及驻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对由区档案局或者本单位对其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乌尔禾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区档案工作,依法对全区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乌尔禾镇和柳树街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区档案馆接收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档案:
(一)区委及所属各部门;
(二)区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区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区纪委及其常设机构;
(六)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七)区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区级群团组织;
(八)区属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
(九)被撤销的区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破产改制国有企业;
(十)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性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十一)镇、街道、百口泉产业园区。
第八条 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整理、保管文书、会计、城建、园林、影像、实物、重大活动等门类的档案,并广泛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定期培训。
第十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资质认定。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区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符合保管要求的库房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整理、保管档案,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材料,由各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按照下列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二)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三)全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大建设形成的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和重要新闻视频等重大档案资料;
(四)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五)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本机关为主办方的材料;
(六)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本机关为协办方的材料;
(七)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八)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九)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十)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十一)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区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收集齐全,整理完好,及时立卷,每年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涉密档案进行专项归档整理),形成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区档案馆也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区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 区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十六条 区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鉴定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八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民族宗教等具有深远影响的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凡属下列活动内容均应列入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档案收集范围:
1.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我区视察、考察、调研等重要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2. 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同志在我区考察、视察、指导工作等重要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3. 国内外有影响的组织及知名人士在我区考察、视察、参观访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4. 在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及公益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5. 在全区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处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6. 重大的、有影响的庆典、纪念活动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7. 其他在全区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和事件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重要活动重大事件责任单位,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是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档案工作主体,负责相应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重要活动重大事件责任单位是临时机构的,按年度或机构解散前,将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档案资料规范整理后向区档案馆移交。重要活动重大事件责任单位是非临时性机构的,应在活动结束(事件处置完毕)3个月后向区档案馆报送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档案目录。经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将档案移交档案馆,也可在本单位保存至档案年度移交时,随其他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九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区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区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档案馆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持有合法证明,利用档案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和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第二十五条 区档案馆提供利用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复制件盖有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向区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区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二十九条 区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区档案馆移交。区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区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三十条 区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一条 区档案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区档案局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三十三条 区档案馆和区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区档案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区档案局发现区档案馆和区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区档案局举报。区档案局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区档案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三十七条 区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档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日印发的《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克乌政发〔2017〕6号)同时废止。
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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