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尔禾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为促进公租房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结合我区现行保障政策和工作实际,根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修订了《乌尔禾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修订背景
1.住房保障工作有新要求。近几年来,国家、自治区公租房保障形势发生了变化,《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陆续出台,对公租房保障范围、方式、标准均提出了新要求。
2.工作流程更透明。我区住房保障工作开展以来,公租房数量逐年增加,承租人对准入、租金缴交、补贴发放、退出等工作有新的期待,本次修订保障标准更合理、方式更科学、管理更规范。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2.《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
3.《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 号)
三、主要内容
乌尔禾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参照《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共13章,59条,内容精简凝练。主要明确了3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保障对象及条件
(一)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具备民事责任及租金支付能力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区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可以家庭或单身居民作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三)申请公租房的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乌尔禾区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低保家庭;
(2)具有本区城镇户口,无自有产权住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收入情况符合本区
2、明确了申请与审核程序。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条件的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区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社区提交的申请资料,由社区收集、汇总、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村)上报的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复核。审核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建局。
(三)区住建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最终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区住建局应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的,区住建局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建局登记为轮候对象。
3、调整租金缴交方式和标准。
区住建局会同发改委,结合本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建立公租房的租金定价机制,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制定并公布一次。住房保障对象租赁期间按分类计租、分层保障政策交纳租金。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丁 健 区住建局局长 党支部书记
日常解读人: 乔加甫 区住建局科员
咨询电话:0990-696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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