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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尔禾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修订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日期:2023-04-29 13:00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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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9日至2023428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门户网站对《乌尔禾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修订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意见,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反馈意见渠道

意见主要内容

采纳情况

理由

备注

1

电话沟通

第一章第3条“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及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建议更改为“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已采纳

2

电话沟通

4条“街道、社区结合社区网格化管理要求,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人员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入住等情况的日常走访了解,共同做好租住人员的管理工作建议更改为街道、社区结合社区网格化管理要求,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人员的家庭人口、经济收入情况、入住等情况的日常走访了解,共同做好租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已采纳

3

电话沟通

5条“在本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奋战在维护稳定脱贫攻坚第一线的等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群体,优先予以保障”建议更改为“在本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奋战在维护稳定乡村振兴第一线的等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群体,优先予以保障

已采纳

4

电话沟通

9条“具有本区常住城镇户口,无自有产权住房”对常住时间及户籍没有明确标准,已更改为“具有本城镇户口,无自有产权住房

已采纳

5

电话沟通

第四章申请条件89101112条、第五章申报程序第1516条建议移至第二章保障对象中

已采纳

6

电话沟通

第五章申报程序第14条“区住建局对本区公租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乌尔禾镇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局、第三人民医院整体负责其公租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负责各自不符合条件承租人的清退工作,负责对公租房的租赁进行动态管理”建议删除重复部分“区住建局对本区公租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移至第一章总则中

已采纳

7

电话沟通

第四章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向有关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处,取消其保障资格”内容与第十二章第52条“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收入、财产状况及其它有关不实信息骗取公租房的,收回公租房。除按市场价补交承租期间租金外,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重复,建议删除

已采纳

8

电话沟通

第十一章第4849区住建局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轮候、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等情况。区住建局应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等,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建议更改为区住建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轮候、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等情况。区住建局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等,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

已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乌尔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429

附件:

乌尔禾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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