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办发〔2007〕9号
关于印发《乌尔禾区社会用字检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尔禾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局、委、办,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语言文字管理和应用水平,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乌尔禾区社会用字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乌尔禾区社会用字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迎接“自治区三类城市语言文字验收检查”的工作,加强我区的社会用字管理,根据克语发[2007]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 长:艾吾兰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姜克文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周华伟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成 员:张玲霞 区民政宗教事务局局长
马跃鸣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湘海 区经贸委主任
钱建平 区旅游文体局局长
贺祖涛 区信访局局长
乔 拉 乌尔禾乡乡长
薛宏伟 区工商局局长
张 涛 区运管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检查组。
二、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姜克文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阿迪力、沈晓枫、古丽仙组成。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单位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和具体翻译工作,并将收集检查信息汇总上报市政府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
(二)检查组由区执法局牵头,组长由周华伟同志兼任,组员由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经贸委、区工商局、区运管站及乡政府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负责开展辖区范围内的语言文字检查工作。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
社会用字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8日-13日):宣传学习阶段。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用字检查的重要意义,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5月14日-20日):自检自查阶段。成员单位对各自负责的责任范围进行自检自查(责任分工见乌政办发[2006]16号文件)。
第三阶段(5月21日-27日):集中整治阶段。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辖区内的社会用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5月28日-6月6日):总结汇总阶段。办公室根据检查组的检查情况,对此次检查行动进行总结,并上报市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
四、检查内容
1、社会用字检查主要是印刷、制作、书写的具有公共性、示意性,并在公共场所使用的维吾尔文字、汉文字、汉语拼音及外国文字的情况。
2、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或发布的名称牌、公益广告、安全标识、交通标志,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各类公司、经营网点的名称牌和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路(街)名称,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的维吾尔文字、汉文字情况。
3、对从事社会用字制作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私营)公司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的维吾尔文字、汉文字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区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开展好各项工作。
2、此次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配合,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3、各成员单位要于2007年5月23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检自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