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办发〔2008〕5号
关于在区档案馆设置政务公开查阅场所的通知
乌尔禾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局、委、办,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区政府各委、办、局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为贯彻实施好《条例》,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
区档案馆要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室,公开政府信息,对外增挂“乌尔禾区政务信息公开场所”牌子,建立信息目录,配备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设施、设备,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通过现场查阅及互联网等手段,为社会各界提供政府公开信息。
二、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如下信息:
1、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3、区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区公众信息网、报纸等宣传媒体,要全方位、多渠道地报道区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开馆时间,为政府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送政府公开信息进社区、街道、乡镇,印制宣传品等形式,为公众查阅和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制度
区档案馆要认真做好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利用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力,使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区档案局(馆)以及区内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做好《条例》实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把规定范围内本行政机关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区档案馆提供,以保证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区档案馆要在条件成熟时,在电子文件中心平台上建立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和全文机读数据库,提供网上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