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办发〔2009〕9号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乌尔禾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局、委、办,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意义
行政执法案卷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载体,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状况。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有利于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对于强化内部监督、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与实体并重,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既要评查行政执法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又要评查行政执法行为实体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通过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证实体公正。
(二)整改提高,注重实效。通过评查,梳理出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不断整改提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的水平,使行政行为更加科学、高效。
三、评查范围和内容
2006年至2008年3年内区本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复议案卷。
四、评查方法
本次案卷评查活动采取各行政执法单位自评和区政府办公室组织重点抽评与现场观摩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查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开展:
(一)自查阶段(5月18日—5月27日)
各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检自查工作小组,对2006年至2008年三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卷,按照《克拉玛依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克拉玛依市行政许可案卷标准》(克政法发〔2007〕7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卷评议标准》(见附件),认真开展自查自评。自评报告请于5月27日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复议案件总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数、举行听证案件数作出说明,并实事求是地反映本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件及案卷制作方面的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措施。
(二)抽查阶段(5月27日—6月10日)
在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各行政执法机关抽取的工作人员,组成案卷评查组,对各部门按年度卷宗起止编号随机抽取案卷进行检查。每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10卷,案卷不足10卷的,以实有全部案卷参评。各部门于2009年6月10前将所抽取案卷报送区政府办公室。评查组成员对各部门报送的执法案卷进行集中评查,确定分值,并邀请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观摩。
(三)总结反馈阶段(6月10日—6月19日)
自查和抽查结束后,将分别评选出“优秀行政处罚案卷”、“优秀行政许可案卷”、“优秀行政复议案卷”各十卷。针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就评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是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工作之一,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考核机制的重要举措,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本单位的评查方案,确保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把建立健全案卷评查制度,作为一项内部监督形式固定下来,通过评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要把案卷评查作为提高本部门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机,真实、客观地介绍本部门工作情况并如实提供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目录。
附件:自治区《行政复议案卷评议标准》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行政复议案卷评议标准
第一部分 文书形式规范
一、复议案卷文书齐备性评价
复议案卷文书分为必备文书和视案情实际应具备的文书,此两类文书在个案案卷中不得缺少。应根据齐备、基本齐备、不齐备作出评价。
(一)必备文书
1.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记录;
2.立案及(或)结案呈批表;
3.结案报告及(或)案件讨论、评议笔录;
4.送达回证。
(二)视案情实际应具备的文书
1.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书及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材料;
2.办案调查、询问笔录;
3.不予受理决定书;
4.行政复议告知书;
5.责令受理通知书;
6.行政复议转送函;
7.停止执行通知书;
8.延期审理通知书;
9.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
10.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
11.中(终)止审理通知书;
12.与复议申请书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
13.行政复议决定书;
14.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15.应当具备的其他文书。
二、复议案卷文书填制内容规范性、齐全性评价,应根据下列要求作出评价:
1.无漏填、错填现象;
2.文书编有文号;
3.送达文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4.应抄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文书是否抄送。
三、复议案卷文书整洁性评价,应根据下列要求作出评价:
1.字迹是否清楚、工整;
2.有无圆珠笔、铅笔书写;
3.有无随意涂抹现象;
4.文书有无折皱、破损。
第二部分 文书内容规范
以行政复议决定书为重点,结合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复议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评议记录等,按下列要求进行评价:
一、复议申请的受理
1.受理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2.申请复议时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3.受理事项是否提起行政诉讼;
4.法制机构是否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转送被申请人。
二、答复意见的审查
1.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意见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2.被申请人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3.被申请人的证据取得方式、途径、期限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复议机关对案件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
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5.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是否合法;
6.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有越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7.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8.对以上7项内容的审查是否经过集体讨论通过后(评议记录),作出复议决定。
四、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的内容所适用的标准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结构是否符合国务院法制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发的文书规范,文字是否简练,认定事实以及说理是否清晰、透彻;
2.复议决定书是否在法制机构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或法定延长审理期限内作出;
3.延长审理期限,是否经过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4.是否及时送达复议决定书,并且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邮寄送达的,是否有挂号回执。
第三部分 立卷装订规范
应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为评议依据,按下列要求进行评价:
1.案卷是否按顺序装订,是否与文书内容一致;
2.案卷目录名称是否与文书内容一致;
3.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是否剔除干净;
4.破损材料是否进行修补或复制;
5.文书纸张过大或过小的,是否折叠或加衬边;
6.文书材料是否逐页编号;
7.目录与页码是否相符;
8.是否把文字装订在装订线里;
9.对装订文档整体外观的评价。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区党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