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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2007年度职工疗养及年休假计划的通知 
 

克乌党办[2007]4号
克乌政办[2007]2号

关于上报2007年度职工疗养及年休假计划的
通知

区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疗养、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市局总工会关于职工疗养和克拉玛依市关于职工年休假的有关规定,结合乌尔禾区的实际,现将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疗养、带薪休假制度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疗养制度相关规定
  (一)疗养范围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工作已满15年,仍未享受过疗养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疗养名额安排
   各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单位职工总数10%的比例,安排从未疗养过的在职工作人员进行疗养(教育系统职工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疗养)。对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安排疗养时,要优先考虑。
  (三)疗养假期和方式
   职工疗养时间为45天(节假日连续计算,不含当年带薪年休假)。采用自由疗养方式,疗养地点和离岗外出的时间由单位领导和职工根据工作情况协商确定。各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疗养假期,以确保我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疗养补助和支出疗养一次性补助1200元。疗养补助费从单位总体经费中支出。
  (五)疗养制度的管理
   符合疗养条件的,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疗养申请,填写一式两份《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属职工疗养申请表》,由本人报单位领导审批,各基层工会审核,区总工会签署意见(盖章),一份由申请者单位财务(含疗养申请报告)发放疗养补助费时做账,一份由区总工会登记、备案、归档。
   二、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关规定
  (一)年休假范围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均列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按新克政发[1997]7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的计划内合同工参照执行。
   (二)年休假假期
   参加工作满1年(连续工龄,下同)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5天(不包括工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三)年休假的有关具体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未转正定级及考核未定等的(产假除外);
  (2)当年在工作岗位上工作不满九个月的(产假除外);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
  (4)当年受行政开留用察看处分的;
  (5)当年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羁押、劳动教养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属于上述(2)至(5)款之一的,但当年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带薪年休假应停止享受。
   2、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和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的,不享受休假待遇。
   3、新增工作人员(录用、安置、调动等),工作满一年后可按照本人连续工龄享受相应期限的带薪休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开始享受;下半年满一年的,次年开始享受。
   4、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可在当年内分段安排休假。当年未休的假期,一般不得跨年使用。
   5、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学校、幼儿园,不列入享受带薪年休假范围。
  (四)年休假制度的管理
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管理。在单位人员编制计划内,应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人事局需建立年休假档案管理台账,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
各部门要按规定实行工作人员正常年休假审批制度。在保证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期分批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有关年休假的管理工作具体由人事局负责。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上报本年度内要求申请疗养假和年休假的具体计划,并于3月20日前将本部门的计划报区工会、区人事局各一份,我区预计在9月份召开区人代会,因此各部门在上报计划时应避免将疗养假和年休假安排在9月份。
   附件:乌尔禾区属职工疗养申请表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