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乌政发〔2010〕62号
乌尔禾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克拉玛依市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副职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管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机构人员编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与手段,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满足需要;
(五)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全民安全常识,强化全民安全意识;
(八)建立和完善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质储备和应急资源信息库;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十一)接到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十二)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项目;
(十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长、副区长安全管理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一)区长是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区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落实市及其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协助区长做好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受区长委托,主持召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2、协助区长研究分析、协调解决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并督促其他副区长落实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4、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长;
5、负责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协助区长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或受区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
7、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
8、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分管范围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
(三)各副区长对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在分管部门行业内的贯彻落实;
2、对分管部门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实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3、承担分管部门行业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部门行业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协助区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4、督促检查分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情况;
5、承办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2、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措施,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情况和工作建议;
3、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4、建立和完善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指标控制体系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
5、研究制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组织实施;
6、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配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7、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与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
2、指导、监督和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督促检查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拟定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措施的建议;
4、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6、承办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7、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垂管、党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如下: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区(村)及其居民户(村民户)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社区(村)的安全管理范围为10人以下工矿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户(村民户)。
各部门、各单位:本行业或本单位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法规规定的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本区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区域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并负责考核落实;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三)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定本区域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每月召开本区域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安全会议精神、文件精神,研究部署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五)督促检查本区域内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落实情况,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建立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当本区域内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七)督促检查本区域内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在本区域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月”和社区居民(村民)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九)按时报送本区域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种报表、信息及相关材料。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指导、部署和安排下,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重要议事日程,专人负责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区域所属工矿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户(村民户)的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并负责考核落实;
(三)根据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定本区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每月召开本区域各工矿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安全会议精神、文件精神,研究部署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五)对本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六)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七)在本区域各工矿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户(村民户)中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按时报送本区域安全工作的各种报表、信息及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垂管、党群)的安全管理公共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规范安全管理工作。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行业或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承担以下共同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3、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建立体现“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行政正职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管责、安全监督负监责”原则,切合实际的“集中领导、分工负责、权责统一、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与所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4、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和内容,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分管领导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问题或涉及范围较大的问题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5、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管理问题时,属于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管理范围的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查把关工作;
6、组织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7、建立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同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8、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制度,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
9、应用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10、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
11、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 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内容;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互通情况。
第十条 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垂管)的安全管理职责。
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行业专项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研究、分析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制定全区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区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3、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协助上级安监部门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
5、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依法组织、监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7、负责全区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并指导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8、参加较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提出建议;
9、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负责有毒有害场所的安全监督工作,综合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工作;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二)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驾驶员及有关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前期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肇事者进行处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三)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3、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其它工程进行装备抽查;
4、会同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火灾事故中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责任单位和或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四)区建设局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职责范围内区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在建设项目管理中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负责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并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3、针对职责范围内区属工程建设项目,在建筑企业管理过程中,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
4、针对职责范围内区属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5、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职责范围内区属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制定相关措施进行监督;
6、针对职责范围内区属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开工报告和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将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制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职责范围内区属工程建设项目制定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8、参加建筑行业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五)区农林水牧局负责农林水牧及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农业、林业、水务、畜牧业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市农机监理所做好农业机械安全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检查工作;
3、配合市农机监理所组织实施农机行政执法工作、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负责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制订全区森林、草原防火规划、计划;
5、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预案并组织演练;
6、负责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的协调、监督、管理;
7、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8、配合、参与乡镇企业各类生产事故、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参与森林草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水利设施(包括水库、堤、坝、水闸、机井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1、配合市质监局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及气瓶充装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参加与上述特种设备有关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区教育局机关、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师生进行与安全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逃生、紧急救护等知识的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对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教育系统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
5、指导由学校、幼儿园组织的校园内、外各项活动的师生安全管理工作;
6、制定教育系统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7、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有关突发事故;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八)区旅游文体局负责旅游系统及全区各类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全区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星级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特殊旅游项目(如漂流等)的安全运行状况,监督检查旅行社出接团旅游的安全保护方案和急救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负责节假日期间全区旅游企业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5、负责所属文化体育单位的安全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6、负责区属体育场馆在利用过程中的安全指导、协调工作;
7、负责区旅游文体局组织的大型文艺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8、指导、监督各类大型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活动的主办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9、指导区、街道、社区文化站(室)和各类体育俱乐部等场所的文化体育活动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九)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卫生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2、食品卫生监督检查:(1)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2)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3)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3、组织、协调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对一般突发事件实施紧急处置和救护;
4、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5、协调有关部门审核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6、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十)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3、组织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4、参加一般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十一)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区商贸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区商贸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企业自主研发安全生产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安排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建设计划;
3、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监督执行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规定;
4、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组织审查是否有抗震、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5、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书时,审查抗震、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的响应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是否纳入投资总额;
6、负责将区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十三)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管理职责:
1、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2、负责监督企业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3、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工伤人员各项待遇等政策;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十四)区监察局安全管理职责:
1、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十五)区财政局安全管理职责:
1、根据区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察(如会议、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应急、救援、隐患治理、隐患举报奖励、安全技术设施设备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3、保证事故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所需经费;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十六)区科技局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
2、负责安全科技的推广应用;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十七)区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2、对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监测和调查处理;
3、负责对辖区生产企业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
4、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实施;
5、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十八)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造册、市场准入的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撤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营业执照;
3、协调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十九)区机关事务局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区机关办公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房产维修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2、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人武部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区人民政府商请,参与一般、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及营救救援等工作。
(三)区工会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参与研究、制订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依照国家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条件和“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
3、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措施的落实;
4、负责组织“安康杯”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5、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工作机构,配置足够数量和得力的安全技术人员和设备,支持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措施经费、事故保险费用和安全奖励基金,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机制;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6、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7、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坚持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发生事故依法及时上报;
8、负责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9、负责审查批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规划、任期目标及经济指标中,严格考核兑现;
10、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落实“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11、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努力减少职业危害,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抓好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12、负责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委会会议和安全管理机构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权限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党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