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乌政发〔2010〕67号
乌尔禾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局、委、办,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乌尔禾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乌尔禾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3号)、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克政办发〔2010〕6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乌尔禾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
区人民政府每年与乌尔禾乡、驻乌尔禾石油企业签订《乌尔禾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乌尔禾乡乡长、石油企业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乌尔禾乡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与农户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三、考核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评分表由区国土资源局制发。
(一)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情况。(25分)
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乡人民政府与村、基本农田承包户,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5分,责任书签订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
(二)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情况。(20分)
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图件档案资料齐全,面积准确一致,各级保护牌维护更新好的得5分,图件档案资料不齐全或面积不一致的扣2分,保护牌维护更新差的扣3分;在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的得5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0.5分。
(三)执行克拉玛依市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15分)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5分,突破的扣5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3分,突破的扣3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5分,突破的扣5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2分,突破的扣2分。
(四)执行克拉玛依市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情况。(9分)
建立补充耕地执行台账的得4分,未建立的扣4分;完成克拉玛依市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的得5分,没有完成的扣5分。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情况”。(10分)
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使用管理台账的得5分,未建立的扣5分;补充耕地实行按项目挂钩并考核合格的得5分,不合格的每个项目扣2分。
(六)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6分)
未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得6分,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扣6分。
(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5分)
发生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的不得分,其他案件发生一起扣0.2分。
(八)国家、自治区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情况。(5分)
按照项目进度考核,按期完成并竣工验收的得5分,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出现重大问题的不得分。
(九)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情况。(5分)
制定耕地质量建设制度的得2分,未建立的扣2分;建立质量监测制度的得2分,未建立的扣2分;有改良土壤措施的得1分,改良土壤措施未实施的扣1分。
四、考核方式及要求
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乌尔禾乡、驻乌尔禾石油企业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范和乌尔禾乡的实际,结合实际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每年10月中旬和11月以前,由区、乡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按照本办法组织一次自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每年10月下旬,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与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农林水牧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乌尔禾乡、驻乌尔禾石油企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乌尔禾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同时汇总考核、自查结果,形成专题汇报材料,做好迎接克拉玛依市考核的工作。
(四)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对乌尔禾乡、驻乌尔禾石油企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会同区农林水牧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确定乡人民政府、驻乌尔禾石油企业每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办理区长与考核对象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等具体事宜。
五、考核奖惩
区人民政府每年通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对乡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区人民政府对于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将在全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监督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在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该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不予安排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同时,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监察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党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卫生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