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国家矿产资源的管理,杜绝非法采集、贩运砂岩石和戈壁五彩石的行为,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之规定,我分局按照乌尔禾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决定对乌尔禾辖区内乱采、乱挖砂岩石、戈壁五彩石的情况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岩石、戈壁五彩石属国家矿产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采挖。
二、对于非法收购、采挖、运输砂岩石和戈壁五彩石的单位、个人,乌尔禾区国土资源分局将对砂岩石、戈壁五彩石予以没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对用于违法活动的机械、工具、设备等设施予以查封或暂扣;拒不停止采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举报非法收购、采挖、贩运或者提供相关信息经核实的,乌尔禾区国土资源分局将按照案件性质,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分别给予500元——2000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0990—6962723、6961027
附:国家法律法规对禁止非法采挖砂岩石、戈壁五彩石的相关处罚的条款
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乌尔禾区分局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国家法律法规对禁止非法采挖砂岩石和相关处罚的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采出的矿产品价值50%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第七条 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五)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采矿,或者超越批准范围勘查、采矿的;
(九)破坏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
第十七条 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进行调查;
(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对违法施工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必要时,可以对继续用于违法活动的机械、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等设施予以查封或者暂扣;
第二十六条 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挠、干涉、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