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尔禾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乌尔禾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乌尔禾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乌尔禾区住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统筹推进房源筹集、配租管理、使用监管、质量监督、退出管理等工作。
乌尔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统计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审批、落实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标准;乌尔禾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会同区住建局向上级申请补助资金,并做好拨付及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乌尔禾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保障住房用地供应、规划审批与权属登记;乌尔禾区税务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支持政策;乌尔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运营过程中涉及价格违法、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配套服务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由产权单位通过合法合规方式确定的运营管理单位。其中,产权单位为政府投资或持有主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公平竞争方式选定;产权单位为市场主体的,可依法通过商业委托等方式确定运营管理单位。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登记,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整体转让。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认定、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新建配建、非居住类存量房改造和居住类存量房盘活三种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以盘活存量为主、适当新建为辅的原则。
(一)新建配建指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非居住类存量房改造指通过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性质存量房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居住类存量房盘活指利用闲置的宿舍、公房及企事业单位自有住房、可集中收储的居民自有住宅等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产业布局、人口发展趋势,在城市建设重点片区、产业园区等周转性住房需求相对集中的区域进行合理布局,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以促进职住平衡,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以成套住房形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以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当符合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确保房屋质量安全,符合给排水、供电、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执行。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生活需求,合理配建商业、生活、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
装修标准应不低于《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新建标002-2012)中公租房的装修标准,并配备家具、家电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居住使用要求。鼓励安装智能门锁等智能化设施,提升管理水平和居住体验。
第三章 配租规则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运营期间房源满租的,可建立轮候库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如申请时间相同,申请人家庭成员较多的家庭优先。
第十六条 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情况,区住建部门会同区商务工信局、区民政人社医保局等部门定期向企事业单位发布房源信息,结合企事业单位的意愿,组织实施整体配租。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区住建局向社会发布房源信息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位置、房源数量、租赁对象、租金标准以及申请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考虑民族互嵌式居住,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对于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照顾。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不设置收入线门槛,不限制户籍。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所在辖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三七团)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租房。
(三)申请人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乌尔禾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三)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工商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合法就业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个人、家庭及单位申请。
(一)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生活的已婚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二)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扶养人为共同申请人。
(三)个人申请合租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者为申请人,其他申请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单位申请的,用人单位整体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应预审申请的条件后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提交:申请人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初审:运营管理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核查材料完整性、就业证明真实性;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建局;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核:区住建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重点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
(四)结果告知与手续办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运营管理单位通知申请人办理租赁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结果告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建局申请复核。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个人(家庭)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租金、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遵循“住房收入可承受、企业经营可持续”,接受政府指导,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租金标准由运营管理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报区住建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统计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在7日内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乌尔禾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超过7日未签订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自放弃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乌尔禾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说明和有关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押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合同。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未提出续租申请的,视为不续租。未续租或续租申请未通过审核的,承租人与运营管理单位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接结算。
第二十九条 租金按照季度或半年预收,实行“先付后租”;押金数额不得超过2个月租金,租赁期满或合同依法解除后,承租人无违约行为且结清相关费用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15日内退还押金。
第三十条 运营管理单位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运营管理单位同意。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辖区获得自有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住房产权证明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租。因所获住房需装修暂时无法入住的,承租人可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住房产权证明、装修方案及装修合同等材料,申请装修过渡期,经区住建局核准后,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过渡期6个月内退租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租金缴纳;过渡期满6个月不满12个月退租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缴纳。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日内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逾期未退出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方式取得配租资格的;
(二)转借、转租所承租住房或利用住房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改变住房用途、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擅自装修且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住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住房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经运营管理单位催告3次仍不缴纳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逾期未整改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自有住房,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运营管理单位受区住建局监督管理,均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办理好保障对象的入住、退出工作,并建立入住家庭档案;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管理要求。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正常使用。因承租人原因造成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向区住建局上报申请入住人员相关信息,经区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再予以分配入住。应每月向区住建局上报房屋分配情况及入住人员台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及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区住建局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督检查,运营管理单位应对租住人员和房屋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规情况,应依法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未经运营管理单位允许不得代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区住建局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个人,已配租房屋即刻收回,并将结果计入诚信档案,诚信修复前运营管理单位不再接受申请。
第四十三条 为确保政策与上级要求精准衔接、贴合辖区实际,区住建局将根据克拉玛依市出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文件,及时组织开展本实施细则的评估修订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乌尔禾区住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公网安备650205020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