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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尔禾区大风天气“禁火令”通告

日期:2025-04-17 18:34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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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大风天气频发,火灾风险急剧增加。为切实加强大风天气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向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发布《禁火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条件

凡风力在5级以上(含5级)的大风天气均实行禁火,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

二、禁火区域

辖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施工工地、垃圾回收站;农田林网、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等易引发火灾的地段,木材加工厂原料堆场、可燃物资仓库、耐火等级低且人员密集的10户以上住宅区、棚户区、草场、苇场、林区、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大风天气禁止动用明火。

三、禁止行为

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焚烧垃圾、麦秸、树枝和其他可燃易燃物。

2.严禁放火烧荒和在野外使用明火取暖。

3.严禁随意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

4. 严禁少年儿童玩火、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动用明火行为。

5. 严禁在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施工工地、垃圾回收站,以及木材、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使用明火或进行明火作业。

6. 严禁在集贸市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使用以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

7. 严禁在住宅小区内违章用电、乱拉乱接电线,禁止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8.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货场。进入仓库、货场的车辆必须覆盖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严禁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四、打击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如发现火情,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乌尔禾区人民政府

202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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