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尔禾区人民调解工作“一案一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政办发〔2024〕1号
乌尔禾镇人民政府,柳树街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乌尔禾区人民调解工作“一案一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乌尔禾区人民调解工作“一案一补”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规范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一案一补”是指对全区各级调解组织中的非公职人民调解员及非公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调解民事纠纷的补贴。
第三条 对调解组织中的非公职人民调解员及非公职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制作符合规范并达到案结事了要求的,实行“一案一补”。
第四条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五条 人民调解“一案一补”,按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多少、社会影响程度大小、调解及案卷制作规范化程度分类发放补贴。
第六条 “一案一补”资金由区级人民政府实行专项拨付,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 区司法局是人民调解“一案一补”资金的主管部门,“一案一补”资金专款专用,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一案一补”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数量,由区司法局根据上年度补贴资金的发放数量为参考基数填报预算。
第九条 本办法人民调解“个案补贴”适用于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在区司法局备案的非公职人民调解员;在职在编的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个案补贴”。
第二章 人民调解案卷标准
第十条 为确保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的正确发放,凡经调解并制作了规范调解文书的案件,由各调解组织通过辖区司法所初审后,报区司法局审核;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申请补贴的直接报区司法局审核。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案件卷宗的适用范围:调解组织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制作要求:使用司法部统一格式的文书;卷内材料齐全、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解协议书内容准确,权利、义务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所有文书印章、签名、捺印规范、无漏项,卷宗制作规范;回访记录要清楚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制作要求:当事人简要情况、人民调解员、记录人、纠纷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履行协议方式和时限、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等内容。人民调解员在调处成功民事纠纷后,需准确填写上述内容,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做到文书格式统一、内容统一、编号统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纠纷调处登记不规范,卷宗材料不齐全,装订混乱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第三章 人民调解案件认定及案件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化解的疑难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复杂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并根据调解规范化程度、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一)成功调解简易纠纷每件补贴3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简易纠纷(也称为即调即解纠纷):
1.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显,涉案标的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民间纠纷,经调解员即时调处成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土地承包、经济、轻微交通事故等纠纷;
2.调解过程简单以口头方式即可化解的。
(二)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每件补贴6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民事纠纷:
1.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相对充分、双方争议内容明确,涉案人数为3人以下,涉案标的在1000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纠纷;
2.劳务、婚姻家庭、邻里、劳动关系、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
(三)成功调解复杂民事纠纷,每件补贴100元
需满足下列两个情形以上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民事纠纷:
1.涉及人数5人以上,且涉案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纠纷;
2.具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拖不决、周期性长;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突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时间或“民转刑”案件的民事纠纷;
3.调解案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出具民事裁定书的。
4.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或跨区域的矛盾纠纷;
5.信访部门及其它部门交办的纠纷;
6.积压多年未解决、经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纠纷;
(四)成功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每件补贴150元
需满足下列三个情形以上的,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1.涉及10人以上,且涉案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纠纷;
2.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3.多人多次到上级党委、政府或赴京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4.调解案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出具民事裁定书的。
5.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
6.市级党委、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
7.其它经评审小组审定为重大疑难的纠纷。
上述补贴分类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除简易纠纷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以外,一般、复杂、重大疑难等纠纷要按照司法部统一文书格式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并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 所有人民调解案件按时录入智慧调解平台。
第十七条 一般民事纠纷、复杂民事纠纷、重大疑难民事纠纷必须制作卷宗,以司法部下发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格式为准。
第十八条 对简易民事纠纷、一般民事纠纷、复杂民事纠纷或重大疑难民事纠纷有争议的,由区司法局审核决定。
认定人民调解案件当事人人数,以调解协议书上记载的人数为认准。
第四章 补贴发放程序及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对案件进行集中评审,并统一发放案件补贴。
区司法局成立由局分管领导和法院、检察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专业人员组成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上报的案件进行评审;
(二)核定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等级和标准;
(三)评审结束后及时进行补贴发放;
第二十条 司法所在案件补贴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初审,确保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材料完整;
(二)初步确定案件补贴等级和补贴金额并制表上报;
(三)根据评审小组核定的案件补贴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发放。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装订,报送至所在地司法所进行初审。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件,将案件卷宗整理汇总装订好后,报送区司法局初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收到司法所报送材料后一周内对案件进行评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应在评审结束后向各司法所、行业专业调委会公示7日以上。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核定的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发放补贴。
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局对上报的案卷和案件汇总表按照补贴原则、类别、标准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完成后将审核情况反馈各司法所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司法所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根据区司法局审核后反馈的情况,组织各调委会填写《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申领表》,由调解员签字确认,并经司法所和专业性、行业性负责人签字,加盖调解委员会公章后上报区司法局审定。
第二十四条 区司法局审定后将补贴发放明细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一案一补”发放表》送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进行发放。多人参与调解的由参与调解的调解员共同商议分配,完成“一案一补”补贴发放。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发放补贴的调解案件档案材料,司法所审查的案件由司法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统一保管,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的档案材料由其自行保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案件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短期(5年)、长期(10年)和永久三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一案一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案多报(含拆分案由)、案件重报、截留补贴。凡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严格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区司法局追回所发补贴经费、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案件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调解员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九条 严禁将群体性案件拆分上报,符合一般、复杂和重大疑难案件补贴标准的一律按要求进行审核发放,如发现违规套取人民调解案件专项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退回领取的补贴,视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人民调解员花名册,每半年更新一次并报区司法局备案。日常工作中发生人员更替,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人民调解员的“一案一补”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区司法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化建设。各司法所要加强工作考核,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台账,规范人民调解档案,规范信息报送和统计报表工作,并将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准确地录入智慧调解平台。区财政局要确保人民调解“一案一补”资金得到落实。通过“一案一补”的实施,推进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和调解质量的提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尔禾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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