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尔禾区人民调解工作“一案一补”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材料
为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依法保障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司法局研究制定了《乌尔禾区人民调解工作“一案一补”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以经九届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补贴性质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是指区财政部门划拨给司法行政机构,专门用于乌尔禾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案件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
1.人民调解“一案一补”是指对全区各级调解组织中的非公职人民调解员及非公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调解民事纠纷的补贴。同时并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员。
2.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不能根据本方案领取补贴。
三、资金补贴标准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化解的疑难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复杂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并根据调解规范化程度、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简易、一般、复杂、重大疑难案件补贴标准为30至150元。
1.成功调解简易纠纷每件补贴3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简易纠纷(也称为即调即解纠纷):
(1)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显,涉案标的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民间纠纷,经调解员即时调处成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土地承包、经济、轻微交通事故等纠纷;
(2)调解过程简单以口头方式即可化解的。
2.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每件补贴6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民事纠纷:
(1)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相对充分、双方争议内容明确,涉案人数为3人以下,涉案标的在1000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纠纷;
(2)劳务、婚姻家庭、邻里、劳动关系、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
3.成功调解复杂民事纠纷,每件补贴100元。需满足下列两个情形以上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民事纠纷:
(1)涉及人数5人以上,且涉案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纠纷;
(2)具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拖不决、周期性长;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突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时间或“民转刑”案件的民事纠纷;
(3)调解案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出具民事裁定书的。
(4)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或跨区域的矛盾纠纷;
(5)信访部门及其它部门交办的纠纷;
(6)积压多年未解决、经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纠纷;
4.成功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每件补贴150元。需满足下列三个情形以上的,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1)涉及10人以上,且涉案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纠纷;
(2)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3)多人多次到上级党委、政府或赴京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4)调解案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出具民事裁定书的。
(5)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矛盾纠纷;
(6)市级党委、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
(7)其它经评审小组审定为重大疑难的纠纷。
四、补贴发放原则
(一)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属于案件补贴的补贴范围,案件补贴按照“一案一补”的原则发放;所补贴案件必须符合“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的要求。
(二)下列纠纷案件不属于补贴范围:调解不成功;由综治信访维稳部门主导协调办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三)根据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发放“以案定补”补贴。
(四)一案多补、已结案重补、超标补贴、造假骗补等行为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补贴发放程序
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对案件进行集中评审,并统一发放案件补贴。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将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装订,报送至所在地司法所进行初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案件,将案件卷宗整理汇总装订好后,报送区司法局初审。
(二)评审小组应当在收到司法所报送材料后一周内对案件进行评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应在评审结束后向各司法所、行业专业调委会公示7日以上。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核定的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发放补贴。
(三)司法所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根据区司法局审核后反馈的情况,组织各调委会填写《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申领表》,由调解员签字确认,并经司法所和专业性、行业性负责人签字,加盖调解委员会公章后上报区司法局审定。
(四)补贴发放明细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一案一补”发放表》送财政局审核和发放。
六、档案管理
(一)已发放补贴的调解案件档案材料,司法所审查的案件由司法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统一保管,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的档案材料由其自行保管。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案件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短期(5年)、长期(10年)和永久三种。
政策解读联系人:张晓波
咨询电话:0990-6960877 1580990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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